一些管線及管路從上一個樓層要接到天花板上面去 (FDM to BOD)
因為需要在樓版進行洗孔作業, 結果這兩天才收到申請單(才能申請作業許可)
可是, 天花板工程進度已經慢了!
這下子又進行了緊急人力動員!!! 而且天花板工作又局部暫停!!
其實, 涉及到需要洗孔作業的工作是需要多一些時間的
進度安排上應該要更細膩些
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
嚇出一身汗_輸送帶鋼構位置錯了!!!
今天工地一處Conveyor鋼構正進行調整
忽然通知有狀況!!! 中心線偏了!!! _ 意味著半個月左右的努力白費了!
而且, 還要花時間把損失的進度趕上!!!
週邊已完成的機電設施則需要修改!!!
OMG!!! 怎麼辦
首先, 先不理會包商的藉口
立刻找來儀器確定現場實際完成的位置
記下圖面版次 (差了80公分!!!)
剛好, 同事從辦公室帶設計圖來到現場
兩相比對之下
原來是正在調整的工作人員拿到"舊"的版次圖面
核對之後, 並沒有做錯 _ 嚇出一身汗!!!
忽然通知有狀況!!! 中心線偏了!!! _ 意味著半個月左右的努力白費了!
而且, 還要花時間把損失的進度趕上!!!
週邊已完成的機電設施則需要修改!!!
OMG!!! 怎麼辦
首先, 先不理會包商的藉口
立刻找來儀器確定現場實際完成的位置
記下圖面版次 (差了80公分!!!)
剛好, 同事從辦公室帶設計圖來到現場
兩相比對之下
原來是正在調整的工作人員拿到"舊"的版次圖面
核對之後, 並沒有做錯 _ 嚇出一身汗!!!
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
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
原文連結: 故鄉法律專欄 » Blog Archive » 【花博採購疑義七】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
【花博採購疑義七】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
建築師張清華說,她昨天到內政部營建署演講時,已有公務員說:「以後開會盡量不要講話,章能少蓋就少蓋。」顯見公務員寒蟬效應已逐漸發酵,勇於任事的擔當也逐漸瓦解,…
問題是,勇於任事的擔當,還是不能違法,所以才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中,「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」之明文;違建、核定底價違法等違法事實,當然不能視若無睹,亦非真正地勇於任事。
其或只是為了升官或考績,或害怕壓力下,所為之違法行為,能將其表揚為「勇於任事」嗎?某人也不是說「疏失」,何來「勇於任事」。
真正地勇於任事,而是在合法下為適正裁量;至於採購效率,誰說合法就不能達成?故鄉身為採購人員,就是在合法兼具採購效率下,完成每件採購的。
公務人員,還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之規定,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!
【花博採購疑義七】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
建築師張清華說,她昨天到內政部營建署演講時,已有公務員說:「以後開會盡量不要講話,章能少蓋就少蓋。」顯見公務員寒蟬效應已逐漸發酵,勇於任事的擔當也逐漸瓦解,…
問題是,勇於任事的擔當,還是不能違法,所以才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中,「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」之明文;違建、核定底價違法等違法事實,當然不能視若無睹,亦非真正地勇於任事。
其或只是為了升官或考績,或害怕壓力下,所為之違法行為,能將其表揚為「勇於任事」嗎?某人也不是說「疏失」,何來「勇於任事」。
真正地勇於任事,而是在合法下為適正裁量;至於採購效率,誰說合法就不能達成?故鄉身為採購人員,就是在合法兼具採購效率下,完成每件採購的。
公務人員,還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之規定,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!
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
民事工程專業法庭 9月上路 | 經濟日報 Economic Daily News
原文連結: 民事工程專業法庭 9月上路 經濟日報 Economic Daily News
工程糾紛日益頻繁,司法院歷經逾一年時間籌設,國內第一個「民事工程專業法庭」,將在9月1日正式掛牌上路,工程專庭將辦理「建」字案等七大字別的工程糾紛訴訟案件,目前台北地方法院已選派一名庭長、一名審判長及12名法官擔任工程專庭法官,預期將有效提高審理效率。
司法院表示,近年來因營造工程糾紛而肇生的民事訴訟案件,逐年攀升,營造工程具專業性且造價高昂,一旦發生糾紛,若不能儘速解決,將導致工程進度遲滯,影響國家重大經濟利益。
立法院去年4月新修正通過的營造業法中規定,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庭,並由具備營造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,審理營造業、綜合營造業、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,因承攬土木、建築及相關業務所產生的工程糾紛案件。
工程糾紛日益頻繁,司法院歷經逾一年時間籌設,國內第一個「民事工程專業法庭」,將在9月1日正式掛牌上路,工程專庭將辦理「建」字案等七大字別的工程糾紛訴訟案件,目前台北地方法院已選派一名庭長、一名審判長及12名法官擔任工程專庭法官,預期將有效提高審理效率。
司法院表示,近年來因營造工程糾紛而肇生的民事訴訟案件,逐年攀升,營造工程具專業性且造價高昂,一旦發生糾紛,若不能儘速解決,將導致工程進度遲滯,影響國家重大經濟利益。
立法院去年4月新修正通過的營造業法中規定,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庭,並由具備營造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,審理營造業、綜合營造業、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,因承攬土木、建築及相關業務所產生的工程糾紛案件。
新生高架之律師觀點
不錯的觀點~
文中提及這次司法手段或將使得日後的工程環境更加惡劣一事, 頗有同感!
工程造價 確實是需要重視! 而且一定要嚴謹看待
但是 工程的效益恐怕不是單純用價格可以說得清的
把整體的效益考量進去, 並且"溝通"清楚, 才是根本之道.
參閱: 張菀萱律師-工程法律交流講堂 - BlogTopSites.com
文中提及這次司法手段或將使得日後的工程環境更加惡劣一事, 頗有同感!
工程造價 確實是需要重視! 而且一定要嚴謹看待
但是 工程的效益恐怕不是單純用價格可以說得清的
把整體的效益考量進去, 並且"溝通"清楚, 才是根本之道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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