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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花博採購疑義七】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
建築師張清華說,她昨天到內政部營建署演講時,已有公務員說:「以後開會盡量不要講話,章能少蓋就少蓋。」顯見公務員寒蟬效應已逐漸發酵,勇於任事的擔當也逐漸瓦解,…
問題是,勇於任事的擔當,還是不能違法,所以才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中,「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」之明文;違建、核定底價違法等違法事實,當然不能視若無睹,亦非真正地勇於任事。
其或只是為了升官或考績,或害怕壓力下,所為之違法行為,能將其表揚為「勇於任事」嗎?某人也不是說「疏失」,何來「勇於任事」。
真正地勇於任事,而是在合法下為適正裁量;至於採購效率,誰說合法就不能達成?故鄉身為採購人員,就是在合法兼具採購效率下,完成每件採購的。
公務人員,還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: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。」之規定,勇於任事,不要在工期壓力下而違法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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